梁弄镇东溪村宅基地纠纷后续……

梁弄镇东溪村宅基地镇调解员回复,看后面的截图,只能说是人才
       《东溪村委会,梁弄镇土管所,梁弄镇派出所,还有双方》一起签的调解纠纷协议,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是当事人双方解决争议之间的合意,是契约,这与有没有出示使用权证有关系么?《何况你们也没问,调解之前的工作没做到位》东溪村有多少家没有做使用权证,确权的,那别人不在家的院子里可以去种菜了,可以去种树了???
      
       什么叫调解员???连最基本的情况也不需要了解清楚?来看一次就盲目的定性《既成事实》,就因为这句《既成事实》导致双方调解无法达成共识作为村书记与镇调解中心罗田涛,在调解过程中妄下定论,片面解决问题,有不可推缷的责任!!!
      梁弄镇调解中心罗田涛的意思原双方签的契约不算数,要重签,那大家都不算数没问题啊,当时调换的,他家现在造好的橱房与另外钢棚搭好的宅基地,拆了还给我们就可以,双方按原来的宅基地,凭什么占了别人家调换的宅基地,又要把调换好的占有,要占双份的宅基地,大家说说有没有这个理???
     在调解的过程中还说产权是你的,不可能给你要回来了,就要给东溪桥32号褚国友家长期使用了,现在推说是我家没出示使用权证,真的是搞笑!!!
       又辩解房屋修建20余年,上一届书记在的时候他家院子造小屋违约拆过一次,哪里来的20余年???
东溪桥32号褚国友家给你们出示使用20余年的使用权证明了???他家说20余年你们就采纳,双方签的契约就无视,本来就有契约,为什么还要重签?
       还是我家东溪桥31号的宅基地被我们不知情《没有四邻签字,有调解纠纷协议东溪村有存档》的情况下,村委会批给东溪桥32号褚国友家造房了???
      契约就是法律依据,事事都推给法庭,那么你们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我们只希望让你们说一句公平.公正的话,有那么难吗?你们为什么要坚持说是《既成事实》!
       就因为我们长期不住在本村?就因为对方是个经常违约,非法侵占的《老党员》?为什么上一届书记在的时候违约,可以执行,到这一届村书记就《非法侵占》定论为《既成事实》了,欺负我们???
     我家的要求只希望村委会与镇司法所调解中心公平.公正的解决问题,这样的调解真的让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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