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杭州杰菲娅物资有限公司)

杭州杰菲娅物资有限公司因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20年07月15日杭州杰菲娅物资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因杭州杰菲娅物资有限公司未在登记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杭余)冒撤登字〔2023〕第11-27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杭余)冒撤登字〔2023〕第11-27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

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杭州杰菲娅物资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7日

(杭余)冒撤登字〔2023〕第11-27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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