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胡玄与杭州肉先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杭州肉先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胡玄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763号),申请人胡玄请求确认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工资4520元,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工资3042元,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工资6171元,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18日工资3943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9603元,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315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1月5日1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仲裁公告】胡玄与杭州肉先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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