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8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虞区联发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工程普通建筑石料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装铲平台建设在70米处,根据原设计要求,需在100米及40米处建设装铲平台,基建期完成上山道路建设,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并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6月9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王某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绍兴昶龙科技有限公司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绍兴昶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喷塑作业工段使用液化石油气,未在点火器处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液化石油气瓶间内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6月19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昶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绍兴市上虞叶腊石矿业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主要负责人未履职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10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市上虞叶腊石矿业有限公司安全检查,发现绍兴市上虞叶腊石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工作,未能提供每日隐患排查记录,主要负责人陈某未组织落实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法人员当即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绍兴市上虞叶腊石矿业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主要负责人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7月7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市上虞叶腊石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作出罚款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浙江欧盾风机有限公司可燃气体报警器失效行政处罚案
2023 年7月13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欧盾风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漆间可燃气体报警器主机处于断电状态,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公司将主机通电,随后执法人员对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进行测试,也处于失效状态,上述问题反映出该公司隐患自查自纠流于形式,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停使用喷漆间,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8 月 10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欧盾风机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绍兴上虞麦特五金家具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3年7月14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绍兴上虞麦特五金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为典型的“厂中厂”,里面承租了四家企业,该公司虽然与承租企业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但未按照管理协议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定期检查,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该公司总经理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主要责任。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绍兴上虞麦特五金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上虞麦特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