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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冯光(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307号)、戴富贵(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308号)、吴杨(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323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
申请人冯光要求你单位:1.支付拖欠的工资即2022年11月份3684.51元、2022年12月份2489.02元、2023年2月份727.36元、2023年5月份1842.51元、2023年6月份3684.51元、2023年7月份2186.66元,共计14614.57元。
申请人戴富贵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就职期间未结算的薪资6000元整。
申请人吴杨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就职期间未结算的薪资21766.26元;2.补缴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在职期间社保。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3年9月27日9时0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307号)、2023年9月27日9时3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308号)、2023年9月6日10时00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2323号)在本委仲裁庭(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